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考试要求,2025年5月10日(周六)北京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由考生自行在网上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4月29日9:00至5月10日9:00。请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中的“考生须知”及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提前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请先下载准考证,再打印。
特别强调:请考生务必携带准考证及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不带以上两证者将不能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接受安全检查,除黑色字迹的签字笔(钢笔) 、2B铅笔、直尺、无封套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准考证打印方法: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 https://www.bjeea.cn/html/ckcz/index.html,直接点击“通知公告”下 “关于2025年上半年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网上缴费与准考证打印须知”进入准考证打印入口:



输入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及验证码,点击查询,下载准考证后进行打印。如下载准考证后无法打开,请安装PDF阅读软件。
附1:考生须知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进入考点,接受考试工作人员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按考点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二、考生上午8:20开始进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9:15之后禁止进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为9:00-11:00。10:30后可以交卷,经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三、除黑色字迹的签字笔(钢笔)、2B铅笔、直尺、无封套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五、考生在答题前将答题卡上的学校、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将信息条形码粘贴到答题卡指定位置,并在试卷封面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客观题部分须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主观题部分须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钢笔)在答题卡规定区域内作答,否则不计成绩。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和试卷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静候收卷。待监考员收齐并检查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考生不得将答题卡、试卷带出考场,否则按违反考试规定处理。
十、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附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语言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
2025年4月29日